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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分析(建筑施工行业分析)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及项目管理?

企业经营是项目管理的源头,经营是目的,管理是手段;离开经营讲管理,那是无目的管理。作为项目经理,要把经营和管理统一起来,为企业经营服务。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承包商必须具备竞争能力,否则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管理机制创新是项目管理创新的前提项目管理机制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了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项目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效益,并开拓源源不断的市场。

经营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待于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企业通过经营管理创新,形成新的动力源,以激发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由企业经营、财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费用的全部使用计划,筹集开工资金,掌握企业费用支出。建设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者之间需制定科学合理、利益兼顾的分配方法和工程施工成本指标管理体系。

分析小型建筑企业难的原因及生产建议

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更主要是因为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

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困难的原因 (一)与宏观调控政策相背,盲目上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大,国家采取了压缩基建投资规模、收紧银根的货币政策。

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市场开发受限于地方财政吃紧,债务融资渠道减少、成本增高,地方保护政策制约,建筑强企下沉竞争等因素影响,市场开发面临重重挑战与艰难。

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壁垒分析。

本次壁垒来分析选取了三家标杆企业,两家行业内和一家行业外。两家行业内的企业分别是中建三局和上海建工。中建三局是在行业内竞争力顶尖的施工企业。三局最突出的成绩是超高层建筑施工。比如上海环球金融中心(492米)北京中国尊(528米)等,他们也是中建里唯一一家把超高层项目写进公司简介的工程局。

主要表现为: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总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建筑施工行业的报酬或产值来源)比重的下降,是在国民经济高涨时期保持建筑产品价格稳定的主要原因。

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能够反映该产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程度,而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化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关系的重要因素,前者反映了潜在进入者成为现实进入者的时候所遇到的各种障碍,后者则是在位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之一。

施工企业高负债运营成因(一)行业宏观方面分析 具体如下:(1)建筑施工行业盈利能力低下,股东后续资本性投入匮乏,导致企业资本结构失衡。据2007年施工行业发展报告报道,国内建筑施工行业产值利润率长期徘徊在2%~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微利行业。

装配式建筑行业市场需求持续释放 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平均造价约为2284元/平方米,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均造价约为2776元/平方米,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布历年两种类型两种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进而测算出近几年装配式建筑市场规模。

施工企业工程索赔成功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1、二)监理工程师的费用索赔裁决难以独立行使其权力监理工程师把索赔证据和文件、索赔量计算依据和结果报给业主,而有些业主却先考虑该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干涉监理工程师做出裁决,并采用不规范的手段阻止承包商进行费用索赔。

2、主动创造索赔机会。如在投标时应认真进行现场踏勘、仔细分析研究合同条款、计量支付规则、图纸等,对那些日后可提出索赔或可能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应尽可能定高些,以备以后获得较高的索赔价款。及时抓住索赔机会。一旦发现可索赔的机会,应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不能等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提出索赔要求。

3、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

4、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5、合同有利,则在工程索赔中处于有利地位;合同不利,索赔的理由就不充分。必须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合同风险分析和对策,重视合同谈判,争取对合同中的风险型条款、责权利不平衡条款和单方面约束条款作出附加修改条款,为工程索赔提供条件支持。

6、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能依照合同办理,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发布时间: 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