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建筑工程债权优先权)
工程款是否优先于其他债务
1、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
2、它的特点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
3、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只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由实际施工人向作为次债务人的发包人代位求偿,实际施工人并没有突破债的相对性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次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包括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在建设工程价款之后。05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按照比例清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1、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建筑商对建设项目出售或拍卖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取偿利益,这与普通债权人享有不同权益。这种权利源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双方协议确认。只要满足设立条件,即可自然而然地产生权益。
3、权利定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成立要件:此权利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
1、工程款具有6个月的优先受偿期限。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处理,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中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
3、在工程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程款拖欠问题日益严重,影响了建设企业的运营和工程进度。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对未按时支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包括通过协议折价或法院拍卖工程的方式实现债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网友咨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解实际施工人包括“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2、律师解不享有。不享有。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已经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
4、实际施工人享有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主张其完成工程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旨在为施工方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若超过六月期限,法律将不再对其优先受偿权提供保护。
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1、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有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特别先取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担保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动产等作为抵押物,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是设立了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根据法律快车网站显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是设立了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特别先取权等担保权的财产。权利行使规定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法律分析: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4、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发布时间: 2025-03-05